将时针拨回10年前,也是在党的十八大刚闭幕不久,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为加强作风建设立下规矩。十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以严明纪律整饬作风,丰富了自我革命有效途径,同时以作风建设新成效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我们党立志于中华民族千秋伟业,致力于人类和平与发展崇高事业,责任无比重大,使命无上光荣。全党同志务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务必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务必敢于斗争、善于斗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上的报告
党的二十大对全党发出了“三个务必”的号召,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高度,对进一步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强调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对党员干部的精神状态、作风形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新时代推进作风建设提供了重要指引。
曹书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二级巡视员):为推动作风建设向纵深发展,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了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牢记“三个务必”,不断增强以自我革命精神推进作风建设的政治自觉,把好传统带进新征程,把好作风弘扬在新时代。
中央八项规定不是只管五年、十年,而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部署要求,必须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持续深化纠治“四风”,严字当头、一严到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震慑效应。
李金早(文化和旅游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一件小事忽略了,两件小事忽略了,最后真正地是违法犯罪的事,就不把它当回事了,是非观念上逐渐地淡漠,这的确也是很惨痛的一个教训。
李金早,文化和旅游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2020年7月接受审查调查。他违纪违法问题的一大特点,就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十分突出,追求所谓“生活品质”、贪图奢侈享乐,逐渐从破纪到破法,从量变到质变。
董文彬(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在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这个问题上,应该说他是比较典型的,像他接受宴请、收受礼品,高档礼品、贵重的物品,从量上面讲都比较突出。作风问题还要从小抓起,从小事从细节上抓起,一顿饭、一个小礼品都可能使你的防线松动、后退,在李金早身上表现得比较明显。
李金早曾先后任桂林市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他的蜕变也正是在这个阶段逐渐发生的。当上一个地方的主要领导后,李金早感到很多事都变得比过去“方便”了,特权思想、特权意识开始抬头。
李金早:如果说我在这个过程中间,真正地珍惜党和人民给予我这个权力、给的这个平台这个机会,应该是比过去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这样才对,但是我没有做到这一点。去办一个事儿,有的像是看个病,还有出个差,你到哪里有人接待等等,这都是一些方便,很容易冒出来就觉得是不是跟自己、跟家人、跟朋友顺带地更加方便,等等。
权力带来的“方便”让李金早深感享受,逐渐地在各方面都想找“方便”,甚至开始主动用权力换“方便”。
董文彬:他妻子当时在当地的税务部门上班,上下班不方便跟他说,他就想办法跟商人老板借了一辆面包车给妻子开着,但是有一次别的人跟他开玩笑,你一个市领导爱人就开一个面包车,他一听这个话他也觉得没有面子,又跟商人老板借了一辆小轿车给妻子开着。要求越来越高,那么到后来他就必然要发展到收受巨额的钱款。
在桂林期间,对于商人老板宴请和他们逢年过节送上的礼品、礼金,李金早内心认为这是“小事小节”。在和商人老板的交往中,听到的是一片吹捧之声,这也让他感到陶醉,越来越热衷于出入酒局饭局。
工作地点转到南宁后,李金早继续担任自治区党委常委,并先后兼任自治区发改委主任、自治区政府常务副主席等重要职务。随着职务不断提升,他对物质的欲望也进一步增长,陆续收受了大量黄金制品、手表、红木家具、砚台等贵重礼品,并开始收受大额钱款。
董文彬:随着他个人逐步地腐化堕落,责任感也降低了,被腐蚀了,更多地考虑怎么去享受生活,胃口越来越大,越来越不满足于这些“小打小闹”。
李金早一方面物欲在膨胀,一方面则将纪法意识抛诸脑后。到自治区工作后,他在南宁分配了相应的政策性住房,按照规定,就应当退还在桂林原有的政策性住房,但他却一直违规占用不肯退还。到2011年,他调任商务部副部长,在北京又重新分配了政策性住房,但他却仍然继续违规占用南宁和桂林的两套房产。这自然引发了一些干部群众的不满,中央纪委接到了相关问题反映,立即函询了李金早,要求他作出说明并依规腾退。然而李金早却仍然舍不得退房,反而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采用退钥匙不退房、交房本不交房的手段来掩人耳目,名退实不退。
李金早:还是想是不是过了这阵风以后,是不是自己还可以用,还是自己的私心在作怪。
回过头看,如果在当年组织函询时,李金早能重视自身错误,反思纠正,或许就不会在违纪违法的邪路上越走越远。然而,他却没能把握住这个机会。
李金早:本来组织上给了我一个机会,但是我当时没有把握好这个机会。就像是一个医生提醒病人一样,你这个事情恐怕就是该注意,眼睛开始发红了,或者是鼻子开始有什么问题了,但是病人觉得这没什么,使得这个病菌逐渐在积聚,最后到质变了,等你发生大的时候就已经是“癌症晚期”了,这是忠告,也是我血的教训。
李金早非法收受财物的90%,发生在这次组织函询之后。在商务部工作期间,他结识了越来越多商人老板,看多了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欲望进一步升级,犯下的错误也由此迅速升级。
董文彬:他在南宁的时候住的房子是别墅,那么他到北京以后,他就想着自己在北京也弄一套别墅,但自己又没有钱,又买不起,怎么办?跟相应的老板去要。
2014年,李金早调任原国家旅游局局长、党组书记;机构改革之后任文化和旅游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李金早感到这是仕途最后一站了,开始利用权力和影响力大肆敛财,并为儿子经商办企业提供资金、人脉等各种帮助。
董文彬:孩子自己在外面经商办企业,自己又没有钱怎么办?就靠老子。父亲就利用自己的面子,利用自己所谓的人脉资源,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去帮他四处化缘。然后老板给钱,打到儿子的公司,让他去进行所谓的投资,“衙内腐败”在李金早身上表现得非常明显。
李金早:这个确实反思起来,我也是心里很痛苦的,既是耽误了儿子也是害了儿子,带坏了家风,也害了家属。
2018年5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调查另一起案件中,有一名涉案商人交代曾多次宴请李金早,并送给他金条等贵重物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随即对李金早进行了走读式谈话。
董文彬:第一天他也承认了,交代了,也表示要把东西退出来,他回家以后经过考虑,反悔了,并且当天回家以后,他就和妻子一起,把家里所有的贵重物品打包转移。第二次来谈话的时候他就开始否认了,他否认有这么个事儿,否认收金条。
李金早不甘心受到处分,也揣测自己更严重的问题并没有暴露,认为或许可以蒙混过关。于是,第二次谈话他就改口不认,还表示如果组织认定他收了,他只能去买金条来退缴。他甚至还自己导演了一出戏,安排妻子专门到一家商场去买金条,并让朋友陪同,以便有人“见证”。大费周章的目的,是想伪造“证据”来佐证自己的虚假说辞。
李金早:实际上人家给了,自己确实是收了的,当时我回想起来,如果说我真正地,认真地对这个党纪国法有敬畏,应该要举一反三了,我不仅没有举一反三,而且就指出来的问题都没有彻底地去纠正它。
那段时间,李金早出于恐惧,和商人老板的交往暂时收敛了,然而过了一阵,他看到组织没有再找他谈话,认为已经“过关”,又开始故态复萌,频繁出入高消费的豪华酒店或私人会所,和商人老板吃吃喝喝。尤其恶劣的是,2020年全国“两会”刚一闭幕,李金早就直奔一家五星级酒店赴宴吃喝。刚下会场,就上酒桌,堪称肆无忌惮。
董文彬:参加的饭局,相当一部分都是在比较高档的私人会所,或者高档的酒店里面。从2018年下半年,到2020年7月份他被立案调查期间大概两年左右的时间里,他又接受了近100次的商人老板的宴请。
李金早严重误判了组织的态度和决心。他的问题线索并没有就此了结,他前后矛盾的表现反而引发了更多疑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他持续关注,陆续发现了更多问题,掌握了切实的证据,最终宣布对他立案审查调查。
李金早:自己就有一种侥幸心理,回想起来确实也是教训深刻,没有按照八项规定(精神)来办,这个的确是很不应该,是很不应该的。
每一次警示提醒,对李金早其实都是一次悬崖勒马、减轻罪错的机会,但他却全都错失了。当问题发展到积重难返的程度,再后悔已经太迟。2022年4月,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金早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50万余元,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新形势下,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盯住老问题、新情况,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露头就打、常抓不懈,把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重要任务,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紧盯不放、久久为功。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动党的作风持续向好,促进党员干部更好担当作为。
曹书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二级巡视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敌,是阻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大敌。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必须牢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践行真抓实干、求真务实,一步一步把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变成现实。
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确定的大政方针,紧盯影响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问题,紧盯敷衍了事不作为、任性决策乱作为问题,紧盯权力观扭曲、政绩观错位、事业观走偏问题,紧盯加重基层负担、搞层层加码问题等,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持靶向纠治、一抓到底,为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提供有力作风保障。
江西省吉水县的这座中国进士文化园,在当地群众眼中就是一个劳民伤财的项目,这座占地460亩的园林规模庞大、建设考究,但参观者却寥寥无几,巨额投资的结果是常年亏损。江西省委巡视组两次到吉水巡视时,都收到老百姓的相关反映,同时也收到了决策修建这一项目的县委书记袁守旺其它方面的问题反映,并移交省纪委监委进行了深入调查。
袁守旺(江西省吉水县委原书记):当了县委书记以后,好大喜功,追求高大上,也是属于典型的形式主义和面子工程。
袁守旺,江西省吉水县委原书记,2021年4月被立案审查调查。2016年,他由县长提拔为县委书记后,提出了修建中国进士文化园的计划,还要求要达到“中国之最、世界一流”,“百年不淘汰,十年不落后”,当时许多干部提出了不同意见。
李长生(时任江西省吉水县县委常委):班子成员都提出了一些反对意见,或者是不同的意见,认为这个项目投资比较大,当时县里面在民生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大班额”的问题,菜市场的问题,吃水难的问题,停车场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摆在这里的民生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大班额”就是当时吉水百姓最迫切盼望解决的一大难题。教育部规定,中小学标准班额是小学45人、初中50人,如果一个班超过56人就叫做“大班额”,超过66人则是“超大班额”,而当时吉水县校舍和教师资源不足,部分学校“超大班额”现象严重,全县“大班额”的班级超过460个,学生、家长、教师都深受困扰。
罗梅兰(江西省吉水县文峰小学教师):之前说实话是比较严重的,基本上是七八十人一个班,最高的班是达到九十人一个班,学生课桌已经坐都不好坐。家长意见也比较大,因为坐在后面的看又看不太清,听也听不太到。
刘小冬(学生家长):怨气很重,我们在校门口接小孩,我们家长在一起也会议论,学校一个班这么多人,我们孩子怎么学习?
当时除了“大班额”问题,还有偏远乡镇饮水难、乡村卫生院改造、城区菜市场不足等问题,都是群众急难愁盼的焦点。而吉水是一个经济欠发达县,2017年才完成所有贫困村脱贫摘帽,当年财政收入仅10个亿,除掉硬性财政支出后,实际可用的寥寥无几。但袁守旺却不顾这些实际情况,也无视其他干部的意见,执意要高规格高标准打造进士园项目。
袁守旺:我当时的想法就是说,投资我们哪怕勒紧裤带,一定要把它投资建设好,如果是在我手上做成了,甚至这个地方可以成为一个百年历史的这么一个场所,就是留名于后代。留名留声的这种作怪的心态,名利思想。
在袁守旺“一言堂”之下,进士园项目于2017年10月动工。对于百姓来说,看着那边大兴土木搞进士园,里面博物馆、藏书楼、文庙、号舍、状元阁、状元街、状元府第、武状元考场一应俱全,这边却是自家孩子读书需要的教学基本条件迟迟得不到改善,自然非常反感。
周明芳(江西省吉水县文峰小学校长):建那个进士园等等,这个不是老百姓迫切需要解决的,老百姓迫切需要解决的,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读书、就医的问题是不是,所以老百姓议论最多的就是,为什么不拿这些钱来解决我小孩上学的问题。
而进士园项目由于不经充分论证就盲目上马,也不断带来种种尴尬。起初,园里规划有一座以“文曲星”为主题的巨型雕塑,做好后才发现,国家有规定严禁以传承文化、发展旅游、提升形象等名义盲目建设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大型雕塑,对雕塑尺寸有明确的上限规定,纯铜打造的“文曲星”因超标只能躺在仓库里无法使用,最终被熔掉回收,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浪费,已经建好的巨大雕像底座至今空置在园区里。
罗来德(江西省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这些建成的部分是这个雕塑的底座,光这个底座整个范围,打造已经花了2700多万。上面的雕塑部分呢,它也2700多万,已经熔化掉了。挺尴尬的,有的时候游客进来了就会问,这是什么东西。
进士园项目最初计划投资3个多亿,然而兴建过程中又不断超出预算,最终总投资高达6.8个亿。2020年9月开园后,由于要买门票,本地百姓很多都一次没进去过。而来吉水的外地游客又不多,门票收入远远低于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常年亏损,广受诟病。
余剑刚(江西省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这种扭曲错误的政绩观、发展观出现之后,对老百姓的影响也是最直接的,民生方面的支出就被挤占、挪用,影响到老百姓的民生福祉和切身利益。2020年吉水县政府确立了十件民生实事,但在巡视回头看过程中,发现有六件没有完成。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背后是能否坚守理想信念、能否坚持人民立场的问题,是为公还是为私、为民还是为己的问题。如果理想信念基础不牢,宗旨意识不坚定,就容易把握不住权力的双刃剑。
袁守旺:和群众的观念也越来越远了,和群众的深入调查、深入基层也更少了,在群众想什么,需要什么,急难愁盼的事情了解得不多。
吉水县委办公楼里的这道铁门,可以说是袁守旺脱离群众的一个意味深长的标志。他担任县委书记后,表示需要避免“闲杂人等”打扰,要求在自己办公室和楼道之间加装了这道铁门,门外设了值班岗,要见他必须先通报。被这道铁门隔开的东西,其实有很多。
余剑刚:有些老百姓想反映一些情况,想见书记,包括一些干部想见袁守旺都很难,都要通过这种接待人员通报,批准之后才能见到他,一步步就离这个群众,干部群众越来越远。
袁守旺给自己起的微信名字叫“老表开心”,“老表”是江西方言对老乡的亲切称呼,他起这个名字,也是想要塑造一种亲民的形象。然而实际上,随着权力越来越大,他和“老表”们的距离却越来越远。
袁守旺:愧对“老表”,我犯的错现在不但是没有给“老表”带来开心,而且给我们“老表”的利益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江西省纪委监委从袁守旺的作风问题查起,随后发现他还存在利用职权为商人老板办事,非法收受4000多万元财物的行为。2021年9月,袁守旺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22年5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袁守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江西省把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重要任务,下大力气整治发展理念偏差、政绩观扭曲、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对于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严肃查处、公开通报,督促全省各地举一反三,坚决杜绝因政绩观偏差、作风不实带来的发展隐患。
吉水县新一届领导班子认真落实纪检监察建议,对全县项目进行梳理,为避免产生新的浪费,对已建成的进士文化园等项目,以市场化方式引入文化公司进行运作,推动经营状况不断改善;对于不符合新发展理念、违背国家产业政策的十多个项目坚决拿下,节约财政资金11.1亿元,新建改建医院、菜市场、停车场,解决了一批老百姓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老百姓曾经反映强烈的“大班额”问题,通过新建多所学校也已得到妥善解决。
罗梅兰(江西省吉水县文峰小学教师):化解“大班额”之后我们老师感觉上课轻松多了,课堂效率整体是一个大的提升,就是我们能够关注到每一个孩子。如果是人多了我们是没有办法做到的,因为那么多孩子,我们肯定就很难找到每一个人他们不懂的地方。
罗秀英(学生家长):就是说孩子关注度高了,心情好了以后,就是觉得孩子的成绩都会提高一些。因为孩子高兴了,我们做父母的也高兴。
作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坚持严的基调,全面从严、一严到底,又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系统施治、标本兼治,不断铲除不正之风这个滋生腐败的温床,不断提升正风肃纪反腐的综合治理效果。
苏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研究室副主任):不正之风和腐败实际上是同根同源,它们是互为表里的。那我们从很多腐败案件也可以看到,很多案子都是由风及腐、风腐一体的。所以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不正之风是会滋长腐败、而腐败又会助长催生不正之风,所以我们要健全风腐同查的工作机制,对风腐一体问题要深挖彻查,这样才能不断巩固发展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党的二十大部署,精准把握当前作风问题与腐败交织的现实特点,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抓,反“四风”、反腐败、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多管齐下,深挖细查腐败案件中的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清除隐藏在各种酒局饭局、各种人情往来背后的利益勾兑、团团伙伙,斩断“四风”问题与“七个有之”交织勾连的利益链条,推动作风建设持续深化,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净化。
张敬华(江苏省委原副书记):后悔的就是我法纪观念的淡薄,不应该出这种错误。完全是自己的原因,思想认识各方面都没有做到位。
张敬华,江苏省委原副书记,曾任徐州市委副书记、市长,镇江市委书记,江苏省政府秘书长,江苏省副省长,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2021年12月接受审查调查。他的问题,始自贪图小便宜、始自同学圈朋友圈,呈现由风变腐、风腐一体的特征。
黄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对张敬华来说,作风问题是早有苗头,他在外面吃吃喝喝,后来发展到对一些红包、购物卡、伴手礼来者不拒了。
党的十八大后,张敬华先后担任过镇江市委书记、南京市委书记,身为一地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他也多次在大小会议上传达中央精神、提出相关要求,但却没有真正把这些要求记在心里,落实到自己身上。
张敬华:中央对廉政建设要求非常高,不是不知道,知道,但是心里面就是没有紧起来。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能违规组织、参加同学会、校友会等活动,提醒领导干部要注意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张敬华却不以为然。2014年,他和一些大学同学建了一个微信群,开始定期聚会。在这种“同学会”上,职务最高的张敬华自然成为了众人的中心,甚至还有远在北京、江西等地的同学专门跑到江苏来参加聚会,一些人表面上是看重“同窗情谊”,实际看重的是张敬华的职权。张敬华后来涉嫌受贿的金额当中,很大一部分和大学同学相关。当商人老板以“同学”身份提出请托,当权钱交易披上一层“同学情”的外衣,张敬华接受起来似乎就更加坦然。
黄涛:他也比较享受这种老同学排队敬酒,互相吹捧的这种感觉,商人老板就借机提出一些请托的事项,表面上是同学聚会,实际上是权钱交易的一个交易所。
领导干部的家风也是作风的重要表现,如果治家不严、家风不正,极易诱发腐败问题,这一点在张敬华身上也体现得非常典型。他的妻子和岳父向他提出,希望他帮助亲戚承揽工程项目,张敬华立马答应了,帮他们打招呼先后在徐州、镇江拿到了几个工程。
起初张敬华只是想给妻子家帮忙,然而,后来问题性质就逐渐发生了变化。两个亲戚挣到钱后,把一部分利益给了张敬华的妻子表示感谢,张敬华对此也完全知情。他并没有警惕拒绝,反而从中尝到了甜头。此后,他利用职务便利帮这两个亲戚参与了南京一些重大工程项目,从中也自然获得巨大利益。到这时候,这两个亲戚实质上已经成了张敬华的利益共同体和利益代言人。
黄涛:家风不正,在他的贪腐过程中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张敬华当官家里人挣钱,属于政商一体,名利双收,当时是风光无限。结果到头来,锒铛入狱,人财两空,成为了一个既没有管好自己,也没有带好家庭的这样一个典型。
不论是同学圈朋友圈的问题,还是家风问题,主要责任还是在领导干部自身。回头反思,张敬华也承认,关键还是由于自己内心一直存有贪欲。
张敬华:主要是我自己的原因,把这个钱财看得太重了,自己既想当官又想拿钱,觉得这种想法也是存在了很多。
既想当大官、又想发大财,这样的心态,在张敬华处理家庭房产的问题上体现得尤其鲜明。他到南京任职后,短短几年里频繁买房卖房、倒房换房,先后涉及四处房产,每一套都通过违纪违规乃至违法手段获利颇丰。他先是动用职务影响力,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在玄武公馆买下了一套房产;不久后,他又看中了斯亚花园的一处面积更大、位置更好的房产,授意相关部门找开发商“沟通”,提出希望对方低价出让,更为匪夷所思的是,他还提出希望直接用玄武公馆的房子来“置换”。开发商顾忌张敬华的职务身份,同意了这桩显然不公平的“置换”。张敬华实际相当于少付购房款近三百万,拿下了斯亚花园的房产。
黄涛:首先人家不愿意卖,是一个强买的过程,买了以后又要低价,低价了以后还不够,还要置换,钱他都不愿意掏,我拿现有房子跟你换。反映出他的贪小便宜的思想,为了自己一点小小的利益,公然动用自己的权力,还把多个部门都裹挟到其中,思想根源上就是私心作祟,贪占便宜。
山河水则是南京一处温泉别墅区,张敬华认为颇具升值空间,于是买来投资。他一方面从开发商那里拿到了远低于市场价的“优惠”;另一方面,买房资金则是找关系密切的老板来出。房屋升值后,张敬华再以高价卖出,一买一卖又获利数百万元,继而再将卖房所得投入海珀星晖花园购买了两套房产,进行新一轮投资。张敬华一直以学经济的专业干部自居,遗憾的是,他却没有把主要精力用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上,而是沉迷于算计经营自家的一亩三分地。
黄涛:不正之风和贪腐,其实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别人给他的大额的钱款,他要么不急于兑现,要么就是把钱变成房子、股票藏在别人名下,其实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慢慢地变化。
经查,张敬华累计收受财物数千万元。2022年5月,张敬华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张敬华:从一个农村少年走到省级领导岗位,没有组织培养是完全不可能的,还是一句话,是自己的错,是我自己的错误,对不起组织,也对不起家人。
俗语说,小洞不补、大洞吃苦。许多干部就是这样从“四风”问题开始,从破纪到破法,从量变到质变,最后铸成大错。因此,对“四风”问题、轻微腐败现象必须坚持露头就打、抓早抓小,防止由风变腐、小腐变大腐。
曹书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二级巡视员):作风建设的核心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要把握作风建设地区性、行业性、阶段性特点,抓住普遍发生、反复出现的问题深化整治,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不断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推进自我革命必须紧紧扭住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这个关键,发扬钉钉子精神改进作风,认真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从严治党新成效赢得群众信赖和支持,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的政治根基。
共产党就是人民的党,就是为人民办这些事的,看到人民生活好起来了,富裕起来了,有钱花了,孩子们受到好的教育了,老人们医疗有保障了,我们就高兴。
——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延安考察时的重要讲话
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勇于自我革命保证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人民。新的征程上,全党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树牢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接受人民批评和监督,始终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中新网1月12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强调,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案例二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加起诉。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案例四表明,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单办理,积极能动履职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作用,助力农民工依法讨薪。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1.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范某某挂靠江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劳务公司),以该劳务公司名义从某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承接南昌市某项目劳务工程。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该项目实际施工负责人范某某陆续雇佣20余个农民工班组进场施工。施工结束后,建设公司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967万余元,并转至范某某实际掌控的银行账户内。2020年1月,因范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该项目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工人们陆续向南昌市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被拖欠工资情况。为妥善支付工人工资,建设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额外结算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发放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但范某某收到汇票后,仍拒不付清拖欠的工人工资。2020年10月23日,南昌市高新区劳动监察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但范某某既不提交该项目的全体员工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表、工资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也不按照限期整改指令书进行整改。截至案发,范某某拒不支付220余名工人工资总计人民币623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1年2月10日,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立案侦查此案,范某某得知后潜逃,同年10月19日被抓获归案,11月2日被依法批准逮捕。2021年12月29日,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因范某某当庭翻供不认罪,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2022年5月7日,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范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范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2022年9月26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过程】
1.提前介入侦查,准确认定犯罪主体。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发现劳务公司欠薪数额大、涉及人数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建议高新区劳动监察局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并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随着侦查机关取证的深入,确定范某某系挂靠劳务公司实施了本案犯罪行为,范某某系本案犯罪嫌疑人。
2.开展补充侦查,完善证据追加起诉。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立即采取公告方式发布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部分之前未报案的被欠薪工人陆续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采取自行补充侦查和协调公安机关配合的方式补充侦查、完善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仍有部分被欠薪工人向检察机关提供证据材料,检察机关根据新查明的犯罪事实依法追加起诉,通过全面依法指控,准确有力惩治“恶意欠薪”行为,确保办案效果。
3.协同化解涉案风险,拓宽渠道追讨欠薪。由于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被欠薪工人诉求强烈,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检察机关做好工作预案的同时,与区管委会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应急管理局信访办等部门联动,耐心释法说理,安抚工人情绪,引导理性维权。同时,与区劳动监察局、涉案建设公司多次沟通,协调建设公司积极筹得薪资441万余元垫付给欠薪工人。检察机关还对部分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开展了国家司法救助,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劳动成果得到有效维护。
4.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完善机制。针对本案反映出的农民工用工及工资支付方面的监督管理问题,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发出检察建议,从全面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加强对农民工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深入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区管理委员会采纳检察建议,建立完善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动机制,定期共同开展专项整治,建立了打击“恶意欠薪”长效合作机制。
【典型意义】
1.依托“两法衔接”强化立案监督,从严打击恶意欠薪行为。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检察机关主动履行监督职责,依托“两法衔接”机制,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排查工作,发现线索及时启动立案监督。坚持以办案为核心,综合运用提前介入、自行补充侦查和协调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等方式完善证据,注重全过程接收被害人提供的新证据材料,依法从严从快批准逮捕,有新的犯罪事实依法追加起诉,准确认定。对于态度恶劣、拒不认罪悔罪的,从重提出量刑建议,有效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震慑作用。
2.打击、追讨、司法救助同步,守护“民薪”赢得“民心”。该案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案发时正值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与“为民办实事”并重。在妥善处理农民工群体追索欠薪诉求时,检察机关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商议挽回被欠薪工人工资损失的解决方案,并依法开展司法救助,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主动服务社会发展大局,深入调查研究,发现案件背后的社会管理漏洞,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系统性、根源性解决相关问题,推动诉源治理,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2.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6月,湖南省张家界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某,陆续招用郁某某、王某某等人从事公司电子加工等工作。工作期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拖欠郁某某、王某某等30名员工工资共计137119元。劳动监察保障大队先后向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柏某下达四次行政指令,责令其支付所欠员工工资,逾期仍未执行,同时柏某以在外地出差为由拒不接受行政指令发放拖欠员工工资,并频繁变更联系电话,逃匿支付员工工资。
【诉讼过程】
2021年10月28日,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11月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柏某与30名劳动者达成还款协议,并支付部分拖欠工资67750元。经召开听证会,2021年12月24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审查,2022年6月1日检察机关追加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对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柏某提起公诉。柏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服判。
【检察履职情况】
1.依法批准逮捕,切实保障刑事诉讼,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该案提请批准逮捕时正值春节前夕,被欠薪人数较多,农民工要求追回欠薪的诉求强烈。犯罪嫌疑人长期逃匿在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公安机关从外地抓获到案,鉴于其具有逃跑可能,检察机关依法对柏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释法说理,追回部分拖欠劳动报酬。依法追缴劳动报酬对30名农民工尤其是其中的多名贫困户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强化对柏某的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公司经营受经济形势影响,柏某经济状况无法支付全部欠款,经与被害方代表多次沟通,最终促使柏某达成了部分支付劳动报酬的还款协议。2021年12月8日,柏某委托家属代为支付部分拖欠工资67750元。
3.能动履职,追加遗漏欠薪被害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有遗漏的被害人,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联系相关被害人,在补充工资明细表、向柏某核实情况等相关证据后,继续帮助追讨遗漏部分被害人工资,最终全部被害人的权益均充分得到保障。
4.全面审查在案证据,追加起诉被告单位。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证据时,发现拖欠工资、双方签订合同的主体均是劳动者和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是追加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最终法院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
5.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力提升办案质效。在柏某与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后,检察机关召开了听证会,经听取各方面意见,为保障企业继续经营,对柏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时,检察机关继续关注柏某的还款落实情况,发现其已在积极筹措资金还款,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意见等,依法对柏某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当前办理此类案件中,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度大的问题。本案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的刑事责任。在进一步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后,检察机关发现本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是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具备主体资格,郁某某等30名员工均是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追讨回欠薪,检察机关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加为被告单位进行起诉,为欠薪企业划出红线。
3.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江苏省宜兴市某有限公司承建沛县新城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2020年3月至7月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从发包公司结算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等合计人民币1816万余元。但其收到款项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工程队劳务工资,共计拖欠23名工人工资67.44万元。工人多次投诉、信访反映此情况。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2月6日、12月18日先后两次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潘某某逃匿外地拒不支付。
【诉讼过程】
2020年12月23日,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至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1年3月10日,检察机关对潘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综合考虑疫情影响、稳定就业、助民企纾困等多种因素,建议公安机关对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在潘某某认罪认罚、全部清偿拖欠工人工资、取得被害人谅解后,2022年3月2日,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过程】
1.准确把握“恶意欠薪”逮捕标准,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作为民营企业经营者,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并逃匿外地,引发上访,在审查逮捕阶段拒不认罪,对于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拒不交代去向,具有妨碍诉讼的可能。检察机关聚焦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详细查阅工人工资清单、企业账目往来等材料,主动对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确认潘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且逃匿的事实后,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保就业促稳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批捕后的侦查阶段,潘某某的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检察机关及时开展实地走访,了解到该涉案企业承揽的工程系沛县民生工程,工人达100余人,且案发正值疫情初期,经济下行,若继续羁押潘某某可能对企业发展及职工就业产生较大影响。经充分考量农民工的稳定就业及涉案民营企业的持续经营问题,检察机关对潘某某开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潘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开展多方协作,促成农民工工资全部清偿。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间,检察机关主动邀请工程发包方、工人代表、辩护律师进行面对面沟通。向工程发包方阐明案件事实及工人疾苦,促使发包方先行垫付工人工资30余万元;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开示全案证据,逐笔核算发包方向其支付的工程款,督促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支付剩余拖欠的30余万元工资,促成工人工资全部清偿,化解了工资拖欠矛盾;向工人代表耐心释法说理,促使工人对潘某某予以谅解。
4.深化诉源治理,督促启动企业合规审查。针对涉案企业在财务和人事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涉案企业表达合规意愿后,2021年10月,检察机关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启动企业合规整改,设立合规事务部,补充制定《合规管理办法》等制度,构建合规文化体系;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公布用工主体的联系方式及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电话;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加强考勤统计;设立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明确施工方、分包方具体职责,完善劳动合同、进出场登记、考勤等方面的管理。2022年1月15日,该企业合规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累计建立完善相关制度5项,整改问题12个。
5.开展专项调研,制发检察建议力促行业规范。鉴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频发,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向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阅了近三年欠薪案件,发现存在立案调查不及时、“两法衔接”意识不强、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2021年6月,检察机关向该局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会同公安、住建等部门在全县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开展劳动监察执法培训,督促指导20余家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用工管理等制度,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1.依法充分履职,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起诉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坚持打击欠薪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效,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动态审查把握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变化条件,对已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依法变更或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或向相关机关提出建议。尽可能实现案件办理和矛盾化解一体化推进,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主动对接辩护律师、工程发包方、犯罪嫌疑人家属等多方,必要时与行政主管部门衔接联动,促成劳动报酬足额支付,经审查对依法不需要刑罚处罚、没有起诉必要的,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2.依法启动企业合规整改,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充分考量疫情冲击、经济下行等多重叠加因素,统筹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等各项工作。坚持以法治稳企业稳预期,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开展羁押必要性、起诉必要性审查,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为工人持续就业提供稳定的工作环境,对涉案企业开展企业合规审查,推动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完善用工、薪资及财务管理各项制度。推动民营企业规范运营,以“真合规”“真整改”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4.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4月,该公司从贵州某建筑公司承接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某施工项目,刘某某雇佣李某、王某等18名农民工加工制作“钢筋笼”。工程结束后,刘某某仅向李某等人支付部分工资,李某等人多次讨薪未果,于2021年9月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该情况。经调查,发包方已全额支付工程款,刘某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拖欠李某等18人工资23.32万元。劳动监察部门向刘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至整改期届满,刘某某仍未支付。劳动监察部门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1月11日刘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诉讼过程】
2021年11月12日,刘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公安机关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矛盾化解工作,刘某某表示愿意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于2022年10月25日将该案移送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犯罪情节轻微、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2022年11月3日,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过程】
1.紧扣关键节点促进矛盾化解,依法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被害人,发现春节将至被拖欠工资的18位农民工仍奔波在讨薪维权路上,其中王某在施工中受伤亟需治疗,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只能靠工友们捐款医治。为保障农民工在春节前能及时拿到欠薪,办案人员多次释法说理,刘某某终于表示愿意筹款支付所拖欠工资。鉴于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捕有利于其筹措资金支付工人工资,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检察机关督促下,春节前刘某某将拖欠的23.32万元全额支付,18名农民工表示谅解刘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综合考虑刘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该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的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制发检察建议,引导开展小微企业合规。办案中,检察机关发现刘某某经营的劳务公司存在工资支付制度不健全、资金管理混乱、管理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等问题。该公司虽为小微企业,但在本市承接多个建设项目,涉及农民工上百人。考虑到公司有合规意愿,检察机关遂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其开展合规整改。该公司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通过2个月的合规考察期,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对企业合规整改进行验收,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听证员意见,一致认可企业整改成效,经评估通过合规考察。
3. 推动诉源治理,构建常态化治理体系。为进一步抓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233”工作法,即深化提高政治站位、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两项认识,立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立案监督与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能,搭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专案查办、“诉前和解+检调对接”“行政+司法+新媒体”衔接融合三项机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开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专案查办通道,抽调业务骨干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因案施策,2021年以来为70余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80余万元。检察机关将执法办案与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将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类案件纳入诉前矛盾调解工作范畴,促使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2021年以来办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全部实现“一案一和”、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是“小案件、大民生”的生动写照。检察机关在拒不支付劳动案件办理中,除了发挥刑罚的打击震慑效果,更重要的在于帮助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增强执法活动的实效性。本案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属涉案金额不大的“小案”,但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化工作、简单办理,而是将帮助农民工拿回血汗钱、救命钱始终作为根本职责与重大使命,在“小案”上下“大功夫”。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深入实地走访,了解到个别多次讨薪未果的农民工面临着就医、生活等实际困境,单纯的刑事打击、就案办案并不能直接缓解被欠薪者的困难处境;及时组织劳资双方座谈,联合多部门制定追缴工资方案并督促落实到位;督促涉案人员及时筹集资金,直到帮助农民工拿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老百姓利益、弱势群体保护的“小案”当成检察机关“天大的案件”认真办理,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生动写照。
5.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兰某某系鄂州市花湖经济开发区海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海旺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8年起,海旺公司因经营不善,陆续出现拖欠员工工资情形,截至2021年12月,海旺公司共拖欠王某、金某某等28名员工工资153万余元。
2021年10月14日,鄂州市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兰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兰某某于同月25日核对《员工拖欠工资投诉表》并到区人社局接受调查。兰某某核对员工工资后,承诺在40天左右支付拖欠的工资。区人社局于10月25日向海旺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海旺公司于同年11月6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但兰某某在承诺期限内未支付拖欠工资。区人社局于同年12月8日和12月13日多次发送短信要求兰某某于当月13日之前到区人社局接受调查。兰某某回复收到短信并说明其在十堰市处理欠款事宜,三日内返回鄂州。后未如期接受调查。
【诉讼过程】
2022年1月19日,区人社局以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于2022年3月4日决定对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立案侦查。3月7日,兰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5月31日,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以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该院于同年6月13日决定对兰某某不批准逮捕。后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公安机关决定对本案予以撤销。
【检察履职情况】
1.严把事实证据关,依法审查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兰某某辩解其离开本地并非逃匿,而是去筹集资金以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因本案未查明兰某某到十堰的具体情况,也未查明兰某某及海旺公司名下资产情况,检察机关遂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上述证据,同时积极开展调查。经向多名员工调查得知,兰某某从2021年开始出现嗜睡不醒症状,而后返回十堰市休养,但电话、微信并未失联,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能够及时到案。经审查认为,兰某某未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接受区人社局调查,但其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且并未失联,因此不能认定兰某某系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后公安机关查明海旺公司账户和兰某某个人账户均无资金,兰某某无转移财产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据员工代表反映,大部分被欠薪员工均在海旺公司长期工作,一致认为兰某某为人仗义,公司经营不善也是客观原因所致,他们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是担心兰某某转移财产,从而导致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根据2020年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要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注意把握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酬与恶意欠薪的界限。检察机关经综合分析,兰某某的行为不属恶意欠薪行为,不宜认定为构成犯罪,遂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开展公开听证,有效化解员工心结。检察机关同步引导劳动者通过现行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邀请镇党委书记共同上门释法说理,并为解决欠薪难题研究方案,最终达成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的初步意见。鄂城区人民检察院组成刑事检察官和民事检察官联合办案团队,针对是否对兰某某批准逮捕和是否民事支持起诉召开听证会,员工代表和听证员一致同意不批准逮捕兰某某,并同意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
3.民事支持起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查明兰某某公司陷入困难,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虽然没有支付拖欠工资的资金,但名下有土地和资质等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围绕员工要回被拖欠工资这一主要诉求,决定刑民协同履职、一体化办案。民事检察官迅速介入,引导员工首先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确权,防止资产非正常转移。在征得涉案员工同意后,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又及时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支持起诉。2022年6月31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能动履职,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职能联动作用。检察机关要通过沟通协调,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化解民事争议职能与人社部门劳动监察职能相衔接,共同推动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整治工作。通过定期召开刑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联席会议,强化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一体化办案,防范化解劳资矛盾。刑检部门发现相关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且有必要支持起诉的,要及时通报民事检察部门。同时,民事检察部门发现案件中存在犯罪线索的,应主动通报刑事检察部门,使检察机关助力保障民生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